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规定,从放射防护角度考虑,本项目属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别的建设项目。(2)本项目含密封源颗粒计数检定设备所在的标定间远离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要求。(3)建设单位已成立了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制定了放射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本项目在采取了放射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前提下,预计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放射防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建议: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本报告补充的各项技术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全部落实,并严格按国家有关的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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