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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一)
2024-11-29 08:18  来源: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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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这样的防控机制和“四方责任”是十分一致的,津小预、津小控将用几期来说一说《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有哪些条款体现了“四方责任”的传染病防控策略,第一期我们来说说属地政府的总体责任和宣传责任有哪些。

  规划、领导、监督、考核。《条例》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政府动员和社会动员。《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表彰、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好啦,第一期我们先讲这么多,下一期我们讲一讲属地政府在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中有哪些职责。

作者: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 于茂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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