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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疾病是指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放射性疾病分类方法较多,根据照射方式和来源不同分为内照射放射病和外照射放射病;根据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时间的长短和发病时间的急缓分为急性放射病、亚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根据受照部位的不同和受照范围的大小分为全身性放射报伤和局部放射损伤;根据受照时是否伴有其他致伤因素所致损伤分为单纯放射性损伤和放射性复合伤;根据效应出现的早晚分为近期效应和远期效应。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新版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以下十一种。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电离辐射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根据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3种类型,骨髓型病程分为初期、假愈期、极期和恢复期4个阶段。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人体在较长时间(数周~数月)内受连续或间断较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通常起病隐袭、分期不明显,不伴有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征,临床上以造血功能障碍为主。根据症状及造血功能损伤程度分为轻、重两度。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较高年剂量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内照射放射病

  由进入体内过量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产生的照射,称为内照射,由此引起的全身性疾病。包括内照射所致的全身性损伤和该放射性核素沉积器官的局部损伤。

  5.放射性皮肤疾病

  电离辐射对皮肤直接作用所引起的疾病称为放射性皮肤疾病,或称为放射性皮肤损伤,或称为放射性皮肤烧伤。分为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和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经一定潜伏期后发生的,并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放射工作人员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致骨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理变化。按其病理改变,分为骨质疏松、骨髓炎、病理性骨折、骨坏死和骨发育障碍。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和(或)机体其他组织,所引起的原发或继发性甲状腺功能和(或)器质性改变。

  9.放射性性腺疾病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电离辐射所致的性腺疾病,包括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

  10.放射复合伤

  放射复合伤指以放射损伤为主,还同时伴有其它因素所致的损伤。核爆炸时,指核辐射和另外一种以上杀伤因素同时作用而发生的复合损伤。在放射复合伤种类中,以放烧复合伤和放冲复合伤最具代表性和实用性。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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