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规定,其职业病危害从放射防护方面考虑应当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下一阶段的初步设计中,如果针对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放射防护设施和措施,将预评价报告建议补充的各项技术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全部落实,并严格按国家有关的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可以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够有效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影响。在生产过程中防护设施有效运行、个人防护用品选择使用和维护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基本可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该建设项目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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