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及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简称GMO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农作物及产品食用安全检测的技术机构,为确保检测的公正性、诚信性、保密性,特做如下声明:
(1)GMO中心保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2007年第7号令公布,2017年第8号令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规定》(农质发[2023]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体系工作规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规范》(农科检定[2024]151号)等的要求。
(2)GMO中心建立、运行符合ISO/IEC 17025-2017《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通告),以及《农业农村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质量活动均保持科学、公正的态度,坚持以科学数据为惟一依据,以国家标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衡量标准,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实施检验检测工作,绝不受任何来自上级和外界不正当的行政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不出具虚假和不实的检验报告。
(3)GMO中心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严格依据有关物价标准规定合理收费。
(4)GMO中心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保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诚信。认真履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及时、准确出具检测/评价报告,对客户的产品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保密,不向第三者泄漏,并保证不将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成果用于本单位的技术开发工作。
(5)GMO中心管理层承诺绝不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干预,对社会保证第三方公正地位。要求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降低或影响本单位技术能力、公正性及诚信性的产品研究与开发、咨询、营销等活动。
(6)GMO中心人员严格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对在检验技术服务活动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个人行为擅自发布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息,以及不得借检验之机掠取或泄漏客户的技术产权和机密,以维护国家和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7)本中心积极配合资质认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按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本中心愿意接受广大客户、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及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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