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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健康权益:详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七大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024-04-14 12:17  来源:职业健康所

  职业卫生保护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危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以维护自身和其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违章指挥和作业指令,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因执行不安全的作业而导致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的发生。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有权利参与到用人单位关于职业卫生方面的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并就如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工作环境等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改善建议。

  这些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促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是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我们期望通过社会各界不断的努力和完善,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公正的劳动环境,营造一个重视劳动者健康、尊重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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