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随着核能的发展和核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放射工作人员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已近百万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预防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这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秘籍,您一定要收好!

一、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1.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
2. 上岗前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3. 岗中培训: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4. 培训档案管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3.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天。
-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根据监测目的,可以分为常规监测、特殊监测和任务相关监测,监测周期按照《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16)规定执行。
- 个人剂量档案管理: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
-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①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①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2 年,不得超过2 年,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②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③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①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
②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
③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④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2年以上(含2年)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 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业史(放射和非放射)、既往病史、个人史、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史(如有);
②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及处理意见;
③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治资料(病历、诊断证明书和鉴定结果等)、医学随访资料;
④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怀孕声明等。
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参考文献: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27年11月1日施行.
[2] 邢志伟,刘玉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专家共识[J].辐射防护,2024,44(2):101-109.
[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
[4]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16).
作者:职业健康所 倪洋 张继勉
审核:曾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