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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
2006-02-22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卫疾(2005)36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在总结《天津市菌阳结核病免费治疗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4号)的要求,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 传染病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


天津市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


一、目的
在《天津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免费治疗制度》基础上,开展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以减少结核病的发生、传染及死亡,预防多种耐药结核病的产生,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控制工作。
二、目标
确保己发现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治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完成治疗率达到85%以上。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天津市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全程督导,免费治疗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审核、检查。
(三)市结核病控制中心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项制度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实施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制度的实际操作,并进行日常检查、评价,定期将实施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四)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业机构之间的转诊和互转机制,按照行政区域承担全程督导化疗管理任务,确保每一个接受免费治疗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完成全疗程治疗。
四、经费管理及支出
根据近5年来我市肺结核病人报告登记例数推测,在每年登记的170O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中,约有50%的病人未能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此比例测算,每年需财政安排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资金约80万元。
(一)按照病种费用控制原则,享受免费治疗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其费用支出标准暂定为:每一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全疗程(6个月)费用为931元。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局按季报送的免费治疗病人数、有关资料、费用开支等情况,按标准每季度向市卫生局拨付一次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专项经费。
(三)由市卫生局制订该专项经费对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拨付时间和方法。
(四)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逐月向市结核病控制中心报送享受免费治疗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资料,费用开支等情况;由市结核病控制中心汇总,每季上报市卫生局,做为拨付费用的依据。
(五)年终,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决算。其中,全年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的人数应与全市卫生统计资料一致。
五、免费治疗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及享受免费治疗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实施和接受国家规定的强化期督导管理,继续期全程管理的化疗管理方式。
(二)享受免费治疗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以及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医疗保险者;或虽享受上述部分待遇但由于特殊困难原因仍无力支付治疗肺结核病的最基本费用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治疗。
2.必须经市卫生局认定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确诊、登记,并能接受和完成规定的化疗管理方式的病人。
3.有本市常住户口。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原则上不享受本制度待遇。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申请程序
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初具证明,所在区县结防机构审批。天津市肺结核患者减免申请表见附件
六、承担化疗管理任务乡村医生的督导管理费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由有农业的区及各县财政局安排落实本区、县乡村医生完成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费。拨款标准,按照卫生部《肺结核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卫办疾控发[2005]5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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