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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2011-07-04 00:00  来源: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起,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准则》,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见附件1)。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到天津市无烟单位创建中去。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就医环境,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健康形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到2010年12月底,天津市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
 
(二)2011年起,实现天津市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天津市卫生局、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天津医科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所属医疗单位)全面禁烟目标。
 
二、组织机构
        由市卫生局、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天津医科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等部门成立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无烟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命名及授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2)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组成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创建无烟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评审。
 
        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可委托区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无烟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报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报单位于2010年10月底前、2011年10月底前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标准(见附件3)向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创建无烟单位前期工作总结,填写《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申报评审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二)复核、初审
        区县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根据《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评分表》(见附件5)对辖区内上报的无烟单位申请进行复核,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于申报后一个月内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
        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无烟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命名与核查
        经复审合格的,由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授予“无烟单位”称号,并将对获命名单位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获得“无烟单位”称号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无烟单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专家组,对已经获得“无烟单位”称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查、督导;区县疾控机构定期对已经取得“无烟单位”称号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单位评分表》进行检查,并填写督导表(见附件6)。对于检查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下年度继续保留“无烟单位”称号;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区县疾控机构督促整改,对经查实明显不符“无烟单位”标准的,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将提请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取消其“无烟单位”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无烟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无烟单位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创建无烟单位工作,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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