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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系列科普知识——保障饮水安全,共建健康生活
2025-05-19 09:00  来源:环境健康与公共卫生所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为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2016年修正。《办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的职责、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的要求和卫生监管机制等方面强化饮用水全流程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

       一、卫生管理

       1. 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办法》明确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在感官性状、化学、毒理、细菌学等多个方面都要达标,以保障公众喝上放心水,筑牢日常生活饮水健康的第一道防线。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卫生许可:持证供水与产品卫生许可

       《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这保证了供水单位的基本卫生条件符合要求。同时,《办法》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通过严格的卫生许可审批,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品不会对饮用水卫生造成威胁,从而守护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水厂卫生许可证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3. 水源地保护:设置保护区,严禁污染行为

       饮用水水源地是饮用水的源头,其保护至关重要。《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此项内容为水源地戴上了“保护罩”,防止其受到污染,保障了饮用水从源头就开始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为后续的供水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源保护区示意图

       4. 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质污染,定期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同时《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和用户知情权。

二次供水不锈钢水箱防护

二次供水不锈钢水箱的清洗消毒

       5. 人员要求:健康合格与培训上岗

       《办法》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防止因工作人员污染饮用水而导致疾病传播。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工作质量。

健康体检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

       6. 污染事故处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办法》明确规定,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这种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污染的影响范围,降低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二、卫生监督

       1. 日常监督监测

       依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构建不同层级的监督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保障公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饮用水水质现场检测

       2. 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快速反应和果断措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污染的影响范围,降低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3. 预防性卫生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通过提前介入,从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确保供水项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问题的发生,为公众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三、违规处罚

       《办法》明确了多种违规的情形和对应处罚,强制供水单位、企业及个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减少违规行为。以下为主要的系列违规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办法》结合经济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构建了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红线”,为落实卫生标准、防范健康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维护公众饮水安全的核心制度支撑。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共同关注饮水安全,践行法规要求,守护生命之源,保障饮水安全!

作者:环境健康与公共卫生所 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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