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帮助信息 | 隐私安全 | 网站地图 | 版权与免责声明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 电话:022-24333453 邮编:300011 津ICP备11005889号-4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385号 网站技术支持:津云(022-23601701) 政务服务热线:12345